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 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 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 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 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