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清洁环卫 清洁资质证书
条 为了加强我市环卫清洁服务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卫清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道路清扫保洁,水面清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及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等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道路清扫保洁包括市政道路(含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等)和内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包括市政垃圾、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清洗,不含居民家庭清洁服务;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包括环卫清洁服务使用的药剂、工具、机器,不含大型环卫机械设备。
第三条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其组成的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评定工作。《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由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的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根据环卫清洁行业的特点,《资格等级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等级,资格等级标准如下:
一、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同):
1、企业注册成立6年以上且加入协会2年以上;
2、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岗位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0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8名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2名以上;
5、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含商业险);
9、企业提出企业资格申请时,距取得乙级企业资格之日起超过两年,如果当年应当年审,则还须通过当年年审。
二、乙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4年以上且加入协会1年以上;
2、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岗位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5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