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为 86.8 万吨。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氨氮排放量为 1.7 万吨,占 2.0%;农业源氨氮排放量 为 26.9 万吨,占 31.0%;生活源氨氮排放量为 58.0 万吨,占 66.9%;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 0.1 万吨,占 0.1%。2021 年全国及分源氨氮排放 情况见表 2-2。 表 2-2 2021 年全国及分源氨氮排放情况 项目 合计 工业源 农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量/万吨 86.8 1.7 26.9 58.0 0.1 占比/% — 2.0 31.0 66.9 0.1 2.2.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氨氮排放量***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四川、湖南、湖北和广西,排放 量合计为 30.8 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 35.5%。2021 年各地区氨氮排放情况见图 2-3。 图 2-3 2021 年各地区氨氮排放情况 0.0 2.0 4.0 6.0 8.0 广 东 四 川 湖 南 湖 北 广 西 江 西 山 东 江 苏 安 徽 河 南 福 建 河 北 浙 江 陕 西 云 南 贵 州 新 疆 重 庆 辽 宁 内 蒙 古 黑 龙 江 山 西 吉 林 海 南 甘 肃 青 海 西 藏 上 海 宁 夏 天 津 北 京 氨氮排放量 万吨 / 工业源 农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1 2.2.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1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氨氮排放量***三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 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3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6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氨氮排放量的 40.4%。2021 年各工业行业氨氮排放 情况见图 2-4。 图 2-4 2021 年各工业行业氨氮排放情况 2.3 总氮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总氮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 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工业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 包括工业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 农业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统计范围 包括农作物种植和园地种植,畜禽养殖业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的 规模化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水产养殖业包括人工淡水养殖和人工海水养殖。 生活源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城镇和农村)污染排放。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氮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 疗废物)集中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