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2023-12-17 37

标题:《境内企业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前置程序》


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向发改部门履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并配合监督检查,主要法律依据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各地出台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及规定,企业具体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前可前往核准、备案机关处咨询。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1、 外汇登记,odi登记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代办贵吗 2、 有很多成功案例,37号文登记全套代办可以吗 3、 我们16年就开始做了,税务问题托管,后续的维护成本,金额多少合适,证书办理背景 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册资本; 3、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 5、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接着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 6、在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37号文登记,返程投资,外汇登记,odi登记证书 7、公司介绍我司是一家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团队。 8、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 9、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让资金的进出境合法、合规,为企业的“走出去”保驾护航,是我们的理念。在咨询项目中,我们往往能提供独到观点及真知灼见,这也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过人之处。这些真知灼见的背后,是企业每年数亿美元的跨境投盗项目。 业务范围:  1、公司构架规划,境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                 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                 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理                 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

核准管理范围及核准机关:

根据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项目的,接收发改委部门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具体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备案管理范围及备案机关: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

(一)投资主体是管理企业(含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的核准管理范围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备案管理范围仅指向直接投资。就非敏感类项目的间接投资,办法仅规定有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间接投资项目是否适用备案管理未明确表态。若企业计划间接开展投资的,起见,可向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以上内容,简化列表如下:

核准流程

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核准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备案流程

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申报,投资主体需要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其他办法要求

1、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2、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还需参考各地出台的规定)。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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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务服务,财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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