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工前上传施工图。
设计单位应在正式开工前将施工图上传至北京市数字化审图系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电子签章。
其中,对于开工前需要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后,将终版施工图上传;对于开工前不需要施工图审查的低风险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图上传。
二、上传图纸作为现场施工依据。
对于上传的施工图,系统将自动加盖经电子签章的二维码进行保存,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管部门提供即时下载功能,建设单位应以下载打印后的施工图进行现场施工,设计单位不再另行提供电子版施工图。
在数字化审图系统备案的施工图将自动生成图纸信息二维码,相关单位通过扫描二维码可获取施工图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设计人员及备案时间等信息。
三、规范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管理。
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需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在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洽商记录上签字签章,上传北京市数字化审图系统。
其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平面布局、结构体系、消防系统等设计内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