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退运是因产品质量本身问题或是更换包装维修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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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概念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简而言之即各种返修,重工类不符合要求的,大致等于废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暑令第124号)
三、适用范围:
以下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可适用于退运货物: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租赁不满一年”(1500);
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以上等等请仔细甄别区分!
四、需要提交的单证(可供参考)
1.《退运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2.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载货清单目前海关基本不用了)
4.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其实就是必须是中检公司的)
PS:124中明确规定: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因此个人建议:安全起见,找中检,或者征求当地海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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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 直接退运(4500)
0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
→来料料件退换(0300)
→进料料件退换(0700)
→来料成品退换(4400)
→进料成品退换(4600)
03.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加工设备退运(0466)
04.租赁不满一年(1500)注: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其租赁期满后退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仍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05.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其他(9900)
06.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区内设备退运(5361)
07.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他(9900)
退运货物征税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退运货物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可申请免税或退税。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0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出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02.进/出口货物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03.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
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若原进口货物已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01.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02.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03.《退税申请书》;
04.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
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若原出口货物已缴纳出口关税,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货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01.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02.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03.《退税申请书》;
04.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
05.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退运货物审证相关管理规定
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际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退运进口货物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