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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家族信托架构构成的重要因素,我们需要思考一下,是不是谁都能做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一下,家族信托对于委托人的规定:
方面:我们从银保监的37号文并结合《民法典》来探讨。银保监的37号文中规定: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单一个人、家庭。“单一个人”我们很容易理解,那么委托人是“家庭”怎么来理解呢?
《民法典》对于“家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民法典》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从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是属于家庭,也就是说可以夫妻共同作为委托人来设立家族信托。,也就是说可以夫妻共同作为委托人来设立家族信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的标题叫“家庭关系”,节叫夫妻关系,第二节叫“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我们可以把父母、子女和近亲属都可以归为家庭的部分,也就是说委托人是上面的这些人都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方面:从《信托法》条文来探讨。《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一定要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来设立,如果一个人得了阿尔茨海默症,或者说意识不清晰,那么属于“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就失去了做委托人的资格,是没有办法设立家族信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