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总磷排放量***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湖北、广西和安徽,排放 量合计为 12.1 万吨,占全国总磷排放量的 35.8%。2021 年各地区总磷排放情况见图 2- 7。 图 2-7 2021 年各地区总磷排放情况 2.4.3 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1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磷排放量***三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 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3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1 万吨,占 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总磷排放量的 49.0%。2021 年各工业行业总磷排放情况见 图 2-8。 图 2-8 2021 年各工业行业总磷排放情况 0.0 0.5 1.0 1.5 2.0 2.5 3.0 广 东 湖 南 湖 北 广 西 安 徽 四 川 河 南 江 苏 江 西 贵 州 山 东 河 北 辽 宁 福 建 云 南 浙 江 黑 龙 江 山 西 吉 林 新 疆 陕 西 重 庆 甘 肃 内 蒙 古 海 南 宁 夏 天 津 上 海 西 藏 青 海 北 京 总磷排放量/万吨 工业源 农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农副食品加工业 28.5% 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 11.9% 纺织业 8.6% 食品制造业 7.3% 其他行业 43.6% 15 2.5 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废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统 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两类排放源。 工业源废水其他污染物指标涉及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和废水重金属①,统计调查 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企业)。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其他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 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调查挥发酚和氰化物。 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水中石油类排 放量为 2217.5 吨,挥发酚排放量为 51.8 吨,氰化物排放量为 28.1 吨,重金属排放量为 50.5 吨。2021 年全国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 2-5。 表 2-5 2021 年全国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单位:吨 排放源 石油类 挥发酚 氰化物 重金属 工业源 2217.5 51.7 28.0 45.0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0.1 0.02 5.5 合计 2217.5 51.8 28.1 50.5 ① 废水重金属排放量指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排放量合计值,下同。 16 废气污染物 17 3.1 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二氧化硫排放量统计调查 范围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三类排放源。 工业源二氧化硫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 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不 含军队企业)。 生活源二氧化硫统计调查范围为除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以外的能源(煤炭和天然气) 消费过程排放。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氧化硫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3.1.1 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 为 274.8 万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209.7 万吨,占 76.3%;生活源二氧化 硫排放量为 64.9 万吨,占 23.6%;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 0.3 万吨,占 0.1%。2021 年全国及分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见表 3-1。 表 3-1 2021 年全国及分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项目 合计 工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量/万吨 274.8 209.7 64.9 0.3 占比/% — 76.3 23.6 0.1 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气污染物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焚烧废气中排放 的污染物,下同。 3.1.2 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1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五的地区依次为内蒙古、云南、河北、山东和辽宁, 排放量合计为 89.7 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32.7%。2021 年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 情况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