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供香港转运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相关服务。未再加工证明是一种证明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的文件。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如果产品在运输中经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可视为直接运输。然而,如果运输过程中经过非成员国境内,需符合直运规则。对于印尼等国家,转运货物需要提供未再加工证明。不了解相关规定或未提供该证明可能导致关税优惠被拒。
一、香港转运货物未再加工证明定义:
未再加工证明是指证明货物在香港停留或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的文件。“未再加工证明”的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THAT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SEBJECTED TO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STAY/TRANSHIPMENTIN HONG KONG"。
二、香港转运货物未再加工证明所需准备资料:
1、商业发票
2、原产地证正本
3、提单
三、什么是所谓的直运规则,即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FORME)第八条的规定,当出口方的产品运输经过任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视为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直接运输;如果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可证明:
1.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3.以及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可视为符合直运规则。
如印尼就对转运的需要提供未再加工证明;签发往印尼的FORME,必须对于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要按照出口发票上的产品描述方式;企业对印尼的特殊要求并不了解,贪图简便,仍按照其他产地证规则申报产地证。二、企业在订舱时船公司没有告知他们是中转运输,并且,现在即使从第三地中转,船公司也不提供二程提单,只签发联运提单,企业并不知晓转运信息,从而不能向进口国海关提供相关证明;或者不熟悉签证规则,不知道需要提供未在加工证明,被拒享受关税优惠。
四、香港转运货物未再加工证明注意事项:
1、 确保产品符合目的国规定的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减让表中所规定的产品。
2、 尽可能遵守由一个成员国直接运至进口成员国的直运规则,如需经过非成员国过境、转运或临时存储,确保提供证明符合要求。
3、 熟悉目的国的签证规则,并确保按要求提供未再加工证明。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方案,成员国包括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货物向以上任何一个成员国出口时,符合优惠关税待遇的主要条件如前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