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
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
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3号公告)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
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
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企业资质管理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收费依据:无
九、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
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
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
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还应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二)其他方式申请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分支机构,其
所属企业已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十、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原件纸质版1份),网上
办理原件电子版1份网上提交。“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企业无需提供任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