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基本情况
此次抽查从在莞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中聘请3名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小组,协助我局工作人员开展鉴定现场检测的质量抽查工作。
检查内容为检查安全鉴定报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漏报或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等情况;检查建筑抽芯布点、沉降观测布点是否与安全鉴定报告及相关检测、观测报告一致;检查现场岩土勘察结果是否与安全鉴定报告一致。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抽查对象为已在中心镇(园区)通过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项目,共12个项目。现场岩土勘察抽查对象为已在或中心镇(园区)通过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项目,共6个项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鉴定报告填写不规范
包括鉴定依据中结构规范与技术分析的规范不一致;现状图绘制不规范,未反映建筑尺寸或搭建物;未明确检测方法;安全鉴定汇总格式不规范;现场检测照片未标识构件位置,或显示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不一致;计算书中抗震等级取值有误等问题。
(二)检测方法及内容不规范
包括构件抽芯与钢筋检测开凿位置重合,对主构件损伤较大;构件的混凝土抽芯检测数量不足;倾斜观测报告的监测点不足;钢筋检测开凿的构件未作封闭处理;未针对不同结构分别进行检测、计算、鉴定;缺少基础、楼面、钢构件、墙体等局部构件的检测内容等问题。
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