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04/2011 关于低电压设备的安全-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低电压设备。受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约束的低电压设备包括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为50V 至1000V(含)AC 和 直流电压75V至1500V(含)DC 的电气设备。
1.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和规则协定的基础上制定的。
2. 制定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区内建立统一的低电压设备技术要求并强制实施,确保符合低电压设备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在海关联盟统一关税联盟区域内自由流通。
3、如果在低电压设备方面,已经采用了海关联盟、欧亚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EurAsEC)的其他技术法规,对低电压设备提出了要求,则低电压设备必须符合适用于它的欧亚联盟 EurAsEC的所有这些技术法规的要求。
范围
1、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低电压设备。
受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约束的低电压设备包括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为50V 至1000V(含)AC 和 直流电压75V至1500V(含)DC 的电气设备。
2、本海关联盟技术规定不适用于:
设计用于在爆炸性环境中工作的电气设备;
医疗产品;
电梯和货梯的电气设备(电机除外);
用于国防目的的电气设备;
牧场树篱控制装置;
用于空中、水上、陆地和地下运输的电气设备;
用于核电厂反应堆设施安全系统的电气设备。
3. 海关联盟的这项技术法规规定了对低电压设备的安全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以及防止在其目的和安全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