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申办材料明细: 申报资料:
1、饲料生产企业登记许可申请表;
2、厂区布局图,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是示意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不是方框图;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书面审核→现场查勘→批准→发证。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一)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二)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三)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五)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六)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生产线。
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其他条件。
企业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核发生产许可证。
而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如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1、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其他情形。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一)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二)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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