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
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公司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为什么加盟合同仍然有效?
很多投资者在选择加盟公司和加盟品牌的时候往往没有对公司的注册情况及资质进行核
查,就在销售的花言巧语迷惑下匆匆签订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等到冷静下来才发现公司及
品牌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公司不具有“两店一年”的条件、加盟的品牌没有注册商标
、提供的后续服务存在隐性收费等,更重要的是,一查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
营备案。于是,投资者纷纷以公司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
回加盟费。
那么,投资者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很可惜,并不会得到支持! 《商业特
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备案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公司没有进行备案而擅自从事特许加盟经营活动的,并不会导致加盟合同无效,而是由主管
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投资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呢?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定期限内的
单方解除权解除加盟合同,退回加盟费;或者以公司没有依法履行披露信息义务为由,解除
加盟合同,退回加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