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资代表处被吊销不注销的后果

   2023-12-16 160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在社会交往中,大家一定恪守相当的老实和准则,才可以表现人为什么为人的独有风 范,才可以保证野蛮社会能够得到正常维系和发展,

外资代表处被吊销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1、董事会决议通过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8、(营业执照)注销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 清理债权、债务;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外资代表处被吊销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北京外资代表处被吊销不注销的后果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
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
)后 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外资代表处被吊销北京外资代表处被吊销不注销的后果

核心提示:外资代表处被吊销,进京备案,进京施工备案
 
标签: 商务服务,工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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