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企业,如专题,专栏,综艺节目,唱片,动画,广播剧,网络电视剧,节目以及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方可经营与业务有关的活动。
在2004年8月已经开始施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