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性、时效性、地域性

   2023-12-15 250

1、商标的专用权具有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全部是智力的成果,他凝结着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虽然需要一定的载体来代表,但载体本身并不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只有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才能体现巨大的经济价值。有些事物本身不是什么昂贵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就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2、具有时效性
是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不续期则不再受法律保护。各国商标法普遍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有的较长,有的较短,20年以上,七年以下,大部分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逾期不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十年。延长期满未提出申请的,注销该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登记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具有区域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理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有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义务。为了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权并受法律保护,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必须单独注册,或者必须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本协定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核心提示: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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