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流程

   2023-12-15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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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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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五)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六)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七)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号码等。

 

  (八)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相关联系方式。

 

  (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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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务服务,工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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