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已颁布海外商标专利补贴政策,为深圳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商标、版权和专利代理代理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对申请补贴条件的要求
申请资助计划的人士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1)依法在深圳行政区域(包括深圳汕头特别合作区)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2)有深圳住所或者持有深圳经济特区有效居住证的个人。
商标、专利、版权由多个当事人共同拥有的,由第 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在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应当以权利持有人、地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代理和日期信息为依据,包括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版权登记证和专利授权通知书副本(以公布的文本为准)。
二、海外商标补贴
1、实施商标注册补贴
(1)申请人通过马德里制度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应当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1000元,每个国家或地区蕞多20个国家或地区。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申请人应同时根据该证书申请经济援助,同一商标经各指定国家批准后不得重复使用。
(2)申请人取得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给予每件3000元的补贴。
(3)申请人在一个国家取得外国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一千元的补贴,同一年度的资助额不得超过三件。
(4)申请人在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一千元的补贴,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三件。
(5)申请人取得国内注册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对注册商标和集体商标分别给予200000元的补贴,每种地理标志给予500000元的补贴。
2、申请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标注册文本中,除中文外的商标注册文本,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项目申请表;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发明专利补贴
1、实施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被授予发明专利许可证(包括港、澳、台)的,每件给予2500元的补贴;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减免,不得给予补贴,申请人个人的年度补贴不得超过五件。
(2)首 次取得发明专利许可的非个人申请人,每件增加7500元补贴。
2、申请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证书;
(2)项目申请表;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收据。
四、外国发明专利补贴
1、实施外国发明专利补贴
(1)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取得发明专利许可的,给予每件四万元的补贴。
(2)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批准机关对发明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和许可的,每件补贴二万元。
(3)非个人申请人对外国发明专利的补贴,按应征税额划分。深圳同一申请人前年税额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年度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补贴超过5亿元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对个别申请人的补贴不得超过5项。
2、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专利授权公告,以及中文译文;
(2)项目申请表;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4)外国专利年度申请补贴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提供前一年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PCT专利补贴
1、PCT专利申请资金的补贴
(1)申请人提出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并完成其国际公布的,对非个人申请给予10,000元的补贴,对每项申请给予3000元的补贴。
(2)对非个人申请人的PCT专利申请补贴,按应征税额分类。深圳同一申请人前年税额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年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年度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和少于5亿元(含5亿元)的,每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个人每年补贴不超过5倍。
2、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
(2)项目申请表;
(3)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4)PCT专利年度申请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提供前一年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