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固定直线;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4、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金帐户,存入****金20万元人民币。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齐备申请材料,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材料,按照系统设定的要求逐项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
形式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3.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报至单位相应部门进行审查;
4.审查后符合核发许可的申请,给予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核发许可的申请,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