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工业废弃物:
收集(产生单位)→清运至垃圾场(人资)→清运出厂(环卫)。
5.3.2 工业废弃物暂放规定:
1) 厂房内各单位可视需要设置工业废弃物暂放区,暂放区设置不可占用通道(含消防通道),若为危险废弃物暂放区,则应张贴相应的MSDS。
2) 暂放区若设于室外,则必须经IE评估、人资确认后,方可启用,室外暂放区若无遮雨设施,不可暂放危险废弃物。
3) 工业废弃物送往资源回收场或装车外运前,可暂放于暂放区,危险废弃物一经装满后,应立即送废料场或装车外运,其他工业废弃物亦应及时清运,不可超出暂放区范围。
4) 各单位设置之工业废弃物暂放区之5S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单位应保持暂放区之5S。
5) 废化学药液暂放区地板必须经耐腐蚀处理,同时应设置泄捕箱(内放置橡胶手套、破布等),以备紧急泄漏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