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FORM E的作用:
1、作为进口通关的单据。
2、作为进口国海关征税的依据。
自贸区优惠关税是在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施的进一步减免,如果不使用自贸区优惠原产地,对于WTO成员国,进口时将按惠国关税税率计征,无法享受自贸区的税率甚至“零关税”。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
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4年1月1日开始对1-8章“早期收获”产品实施降税。
至2015年,中国与老挝、柬埔寨、越南、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实现自由贸易。
自2005年7月20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至东盟国家(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越南)的货物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办理FORM E原产地证请注意:
1、产地证的出口商须和客户在国外清关的抬头一致。
(非大陆的中间商的仍然按照第三方情况处理。
)
2、产品分项 要和清关保持一致。
3、证书金额要和清关相符合。
4、途经香港等非东盟区域和内陆区域的需要办理未再加工
原产地证FORM E是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的规定签署的一种优惠性原产地书。
证书为白色,一式三份。
在中国,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海关和贸促会机构负责签发这种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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