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公司的审批条件

   2023-12-14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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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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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查勘理赔、批改保全、医疗协助、退保及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保险公司应为分支机构开展属地化服务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在保证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该类服务可不受经营区域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提升业务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性,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提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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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务服务,工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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