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原状复运进境”和“原状复运出境”是指退运货物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
出口退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进口---出口退运的复杂性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因而无需征进口关税,但是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货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既没有经过加工改制,也没有换货,才能够商检程序。如此,出口商需要提供出口报关时的单据以证明两者的相关性,还应提供退运协议和说明退运理由的退运申请。如果货物出口已超一年,海关一般因为无法判定两批货物的相关性而不接受退运。
由于产品出口一般都享有出口退税,退运表示货物实际并没有真正出口,就不应享有退税。因此海关在同意货物退运前还有个前提,就是出口商必须放弃因出口而的退税利益,即已退税的要补税,未退税的要证明。
出口退运申报需要的单证如下:
1、原出口报关单证(必须原出口经营单位抬头申报免税退运进口);
2、货物退回进口报关单证(发票、箱单、申报要素、提单等)
3、双方退运协议(中英文版,有签字和盖章)
4、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5、国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6、退运情况说明,注明质量不符,并且列明质量不符的详细情况;
7、其他海关认为需提交的资料,如外汇管理类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