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包括向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招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业和创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快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业务的,执行有关劳务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准备好全部纸质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符合申请,且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如不符合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审核,审核人员进行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并告知原因。
4、核发证书。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营业执照;
2、服务项目;
3、收费标准;
4、监督机关和监督。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2、职业介绍、职业和创业开业指引;
3、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4、对业困难人员实施业援助;
5、办理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办理高等、中等职业、技工毕业生接收手续;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8、县级以上确定的其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