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咨询:
1、水资源论证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上会)
3、水土保持监测
4、水土保持验收(报告书、报告表)
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各类机构、企业及个人提供编制水资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商业建议书、项目申请书,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报告、表)水土保持监测与验收等各种工程规划服务的公司,业务涉及全国,熟悉等相关部门办事程序的咨询工程师、技术人员组成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科学、有效的工程咨询服务保证质量,信守合同,讲求信誉,遵守职业道德,负责为委托方保守秘密,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全力做好各项咨询工作。凭借的技术,高端的品质,诚信的经营 和不断创新的精神公司发展迅速。在发展的同时公司不忘不断总结不断优化为客户的服务,和一如既往的热情赢得了新老客户的极高评价及青睐。我们熟悉各种流程环节,可快速、*的为您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审批限制】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农业建设项目取水审批】农业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条【不予批准取水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
(三)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五)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六)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七)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第三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八)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九)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取用地下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取水工程验收】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