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法计量单位

   2023-12-14 1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核心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标签: 商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同类新闻
  • 联系人:吴文兵
  • 地址:深圳宝安区松岗艺展四路盈硕商务大厦632室
  • 手机:13823288593
  • 传真:13823288593
我们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