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过香港时没有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后面是否可以补办?
进口货物如何享受0关税?
如何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进口货物已经到港,但是供货商还没有提供原产地证,是否还可以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货物已经过香港,如何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1996年7月1日起,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 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必须附有「未再加工证明」,确认货品 在香港没有再加工。
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打开、检验、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
若符合规定,可获发给「未再加工证明」,上面盖有印章,
注明:「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 停留/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
「未再加工证明」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 司签证服务部。
「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