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规划布局)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报市规委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布局,网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