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在当地的通信管理局办理。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并于接收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者隐瞒相关情况或是出示虚假原材料申请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是不予行政许可事项,并给与警告,申请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
3、省电监局应当自接收申请生效日60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做出予以批准或是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核查申请者并表明详细说明。
4、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决定生效日三十日内向申请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文书。
5、许可证由企业法人代表领取,或是由其授权委托人凭委托书领取。
扩展资料:
经营主体变动要递交的原材料
取得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或是其批准授权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换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动的,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生效日3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理经营主体变动要递交下列材料:
1、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
2、许可证原件;
3、旧的企业章程(须是在工商局备案的章程);
4、新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情况简介(没有新公司股东加入并不提交此项;若新公司股东为普通合伙人,需出示有效证件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