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亿以上人民币资金出境如何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023-12-13 250

3个亿以上人民币资金出境如何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需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向商务部门提交。

报告方式:

1. 境内主体登录进入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后,在“申请证书类型”下拉菜单中选择“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按提示录入再投资企业的有关信息,保存并打印备案表后加盖公章。
       2. 境内主体将再投资备案表连同再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通过各市外经贸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报省商务厅。


境外企业再投资的相关手续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第11号)规定,境外投资行为中,但凡是境内企业以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属于直接投资行为,无需考虑是否系通过其境外控制企业实施;境内企业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通过其控制或参股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需要事前履行发改委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但境内企业不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其参股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不被纳入监管、无需履行事前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
1. 发改委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2. 商务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 外汇管理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因此,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境外企业(母公司),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如母公司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子公司),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核心提示:境外投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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