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评估服务公司

   2023-12-13 140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条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不包括财政投入用于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贴息等补助资金,以及已建成投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运营管理类资金。

第五条 对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牵头开展决策评估,也可根据“事权相适”的原则,指导有关地方或部门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工作,相关决策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决策评估应在项目立项之前开展,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评估论证重要参考和依据。
存在以下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开展:

(一)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

(三)已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


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论证审查可与有关审查工作同步开展。决策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八条 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原则上应为本级财政可以负担的项目。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确保本级配套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决策评估,不得列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对于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第二章 决策评估机制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并按规定进行决策。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相关时限要求和提级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市、县提级审查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决策评估管理日常工作。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评估论证申请报省联席会议。
省联席会议于每月中下旬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并将结果按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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