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商店注册满足条件是一方面,还要看经营风险,所以如何办理,办理方案就变的非常重要,而非价格,委托内容不同,方案不同,虽然结果一样,但是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也是不一样的。
文物商店办理材料:
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
2:保管文物的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原件2份,纸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身份文件材料(原件2份,纸质);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2份,纸质);
5:相关人员文件材料及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2份,纸质);
6:企业注册资金超过200万的验资报告书(原件2份,纸质);
温馨提醒:因政策时时在变,办理前请咨询;
文物商店办理注意事项:地方需要现场实地核查,需要实际地方,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不能办到同一个公司名下,文物拍卖不能做销售,文物销售不能做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