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欧盟专利申请指南
01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欧洲专利只包括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 20 年有效。
实用新型
在欧洲部分国家有实用新型专利。这些国家包括:德国、奥地利、爱尔兰、法国、荷兰、芬兰、比利时、意大利、瑞典。可在进入这些国家的国家阶段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商标和外观设计
与 EPO 类似,欧盟也提供了一个受理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组织,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The Office of Harmoniz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OHIM)。向 OHIM 申请的商标或外观设计在整个欧盟范围(28 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递交申请
申请人在 EPC 体系成员国没有住所或经营地的,除递交申请外,其他业务必须由欧洲当地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
(1)《巴黎公约》途径
在中国国内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要求中国优先权。
(2)PCT途径
“欧洲专利适用国家”表中所列非 PCT 指定国的10个国家只能选择进入欧洲地区阶段。而选择进入其他国家的 PCT 申请,既可以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欧洲发明专利,也可以进入成员国国家阶段申请发明专利和/或实用新型专利(根据各国专利制度)。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 31个月。此后,自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检索
欧洲专利局通过对现有技术检索出具检索报告 (Search Report),同时附上检索意见。检索意见中含有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的详细评述。申请人可根据检索报告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专利申请公布
专利申请连同检索报告于自优先权日起 18个月内公布。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量积压,公布后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实质审查
在检索报告公布后6个月内,申请人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七份指定费,则EPC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实审程序阶段,欧洲专利局主要围绕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来进行审查。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审查意见。申请人可针对审查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可以请求给予参加口审的机会。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
专利授权
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通知书中含有拟授权的专利文本。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拟授权文本,则需对文本进行修改并阐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同意拟授权文本,则需交纳授权公告费用,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另外两种语言的翻译。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之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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