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回答(十四)》,又是私募基金行业的一项重磅监管规定!协会此次提出了三大监管要求:
,建立不予登记制度,明确私募不予登记的6种情形,包括违规募资、兼营P2P等业务、高管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
第二,确立问题机构和律师公示制度,曝光机构、律师名字和具体问题,律师累计为三家及以上问题机构出具肯定意见,将被三年禁止入场;
第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发行首只基金产品前,不能进行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
变相来说有两点很重要:
1、未经过备案的投资公司、资产公司会越发稀缺;
2、已经备案并且发过产品的管理人资源更加昂贵;已经备案没法产品的“壳资源”毫无价值,且操作繁琐!
稀缺基照资源:
1、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淀区
注册资本:1000万
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证券类、证券类FOF
基金管理人备案状态:已备案首只基金产品,并完成清盘
2、北京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朝阳区
注册资本:1000万
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股权类、股权FOF
基金管理人备案状态:已备案首只基金产品
另有未备案基金公司执照转让
1、1000万投资管理公司
2、3000万资产管理公司
3、5亿投资基金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