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主体有哪些?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备案主体为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是指应用算法推
荐技术包括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
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
销备案手续。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
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
术,包括但不限于:
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文本转语音、语
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
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
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
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
拟场景的技术。
刚好,今年特别火的AI技术,包括AI智能对话、AI绘画、AI换脸、AI虚拟等就被包含在
里面。所以,想要从事AI方便的,要想产品合规性,记得要做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哦~
另外两个管理办法里面的“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又是什么呢?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施行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规定》第二条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
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
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总而言之,只要你的互联网平台有上述功能的,运用算法推荐服务技术,就需要做互联
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二、互联网算法推荐服务类型具体是什么?
生成合成类算法:指自动或辅助生成、编辑文本、图像、音视频等网络信息内容的算法
,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合成新闻、博文、帖子、评论等信息。
个性化推送类算法:专门针对特定用户进行特定推荐、个性化分发的一种算法。
排序精选类算法:该类算法可以将一串资料依照特定方式排序,例如搜索引擎对搜索结
果进行排序展示。
检索过滤类算法:该类算法可以基于用户需求或法律要求,从可行的决策(推荐)方案
中过滤出合适的推荐结果,例如可用于自动识别敏感字词。
调度决策类算法:指自动或辅助生成供需匹配、供需调节、路径规划等调度决策结果,
或提供调度决策依据的算法,常用于快递平台、出行平台。
如果一家企业旗下的不同产品可能对应多个算法类别,即使是同一算法类别之中,也可
能存在多个算法。比如在算法备案系统里面我们看到百度备案了检索过滤类和排序精选类两
种算法类别,而检索过滤类又细分为百度内容安全算法和百度信息检索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