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要求相关问题解答

   2023-12-13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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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2023年已更新 据澳大利媒体报道,宁德时代出售其持有的澳大利亚锂业公司Pilbara Minerals约1.46亿股股份,相对于该公司流通股份的5%。上述每股价格4.10澳元,总价值6.006亿澳元(约合27.909亿元人民币),该股份已于悉尼时间周四成交,交易后宁德时代不再持有Pilbara Minerals的股份。

问题1 

新规要求高管持股至少20%,是一个人持股20%,还是几个高管一起持股20%

解读:根据新规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

所以,新规是要求上面提到的这些高管中,每个人都要直接或间接持股,并且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20%或者200万。

  

问题2

金到期3个月还没处理完毕,可以备案新基金吗?

解读: 根据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另外,根据现行规定,私募基金到期之后3个月内,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基协系统内提交延期或者清算申请,否则将会暂停新基金产品备案。因此,此处并不是说要在基金到期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而是要提交延期申请或者清算申请,如果管理人预计短期内无法完成清算,可以在AMBERS系统内提交延期申请,或者提交“清算开始”申请,在基金完成清算后再提交“清算结束”申请

 

问题3 

新规对高管持股和股权架构的要求,对存量的私募管理人有要求吗?

解读:存量的私募管理人,如果不进行高管变更、不进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是可以按照目前的状态继续运作的。但5月1日之后进行上述的这些变更时,就要按照新规的要求来调整。

 问题4 

高管持股合计满足低200万就可以了吗?如果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会怎么样?

解读:根据新规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 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款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资本的20%。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高管持股比例有2个标准,一是不低于实缴资本的20%,这里就按照管理人真实的实缴资本来计算;二是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资本的20%,而管理人低实缴资本是1000万元,因此此处应不低于200万元。我们理解,这两个标准都可以满足监管要求,采用哪个标准要取决于高管的出资能力,如果管理人实缴资本较高,而高管出资能力无法满足20%的比例,可以采取低的标准,即不低于200万元。

 

问题5

目前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果5月1日前没完成,届时是否还需要完成变更呢?

解读:根据新规规定,5月1日之前变更法定代表人按照现行规则执行,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5月1日之后则不需要出具。如果在5月1日之前提交但尚未办理通过的,5月1日之后是要继续做完的,并且需要按照新规标准来执行。

问题6

私募管理人重大变更要求管理规模超过3000万才可以吗?

解读:根据新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这里提到的管理规模是指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

如果是变更实际控制人的话,需要满足上述要求,其他的变更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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