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权是什么?
【法律条文股东会职权】
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注释】:
股东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六个方面:
(1)投资经营决定权。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能否给公司和股东带来赢利,将深刻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2)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对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包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3)审批权。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二是审批相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
(4)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法定低注册资本制,但公司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仍然要求由股东会作出,这一点是不同于由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资本制的。
(5)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会决议作出的简易方式。股东对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全体股东都对所列事项同意,而且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表示同意,除此之外,必须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