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标准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是非法人组织经济实体,并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资产或是经费预算;
(二)有着自己的组织架构和场地;
(三)有符合要求标准的停车场设备和运营管理设备;
(四)有和停车管理业务流程相匹配的管理人员。
办理手续
揽收
申请办理结论:(一)请求事项依规不用获得行政许可事项的,理应及时告之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请求事项依规并不属于本行政单位职责范围的,应该及时做出不受理的决策,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部门要关申请办理; (三)申报材料存有能够现场更改错误的,理应容许申请者现场更改;
审理
申请办理结论:如申请者合乎法定程序,申报材料真正完备的,能现场审理或者通过现场更正做到审理要求的,直接进审理流程,现场出示受理通知书。依据一次性告知通知单信息进行更正后做到审理要求的,出示确定受理通知书。
核查
申请办理结论:提起基本建议,转到确定流程。
确定
申请办理结论: 合乎审核要求的,签发《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不予以申请的,出示《不予许可决定书》。
制证
送达方式:
申请者到地下停车场所属的行政区域行政服务大厅领到结论或邮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