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转让“典”和“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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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在中国已有千年历史。在法理上,“典”和“当”是
两个不同的概念。“典”指的是典权,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性质上处于用益物权。因典取的抵押物价值高,一般当期很长。
出典人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从承典人那里取得典金。承典人占
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对不动产使用收益。由于不动产本身的占
有使用收益能给承典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典期期满交
赎时,出典人不再返还利息,承典人也不交纳租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典”“当”合为一个词使用,实
际上“典当”一词已不包含“典”的范畴,而仅指“当”,即
限于将动产质押于当铺取得当金。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典当行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开展传统上的动产典当业务,而将典
当业务扩展到了不动产和财产权利领域。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
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
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
赎回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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