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网络文化经营)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文件。
1、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追溯到自然人。
2、股权结构图并承诺无外资声明。
四、业务发展报告:
业务范围说明需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背景分析;
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3、盈利模式介绍;
4、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五、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8个专业人员材料请提供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域名登记证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以上所有材料均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