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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其资产,终止合伙关系的一项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通过注销程序解散,包括自愿注销和强制注销两种方式。
自愿注销是指合伙人达成共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在深圳市,合伙企业自愿注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合伙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各种税费并清偿债务。其次,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提交必要的材料和文件。登记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确认合伙企业符合注销条件后,公告注销事项。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会依法注销合伙企业,并发给注销证明。
强制注销是指合伙企业发生了某些情形,符合法定的强制注销情形。例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部死亡或者合伙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等。对于强制注销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会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注销,并公告注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