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代办 郑州一般注销办理

   2023-12-06 46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

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

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

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款规定:“股

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

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

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依照本条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

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

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核心提示:注册公司代办,公司注销代办,二类医疗器械代办,公司变更代办,食品证代办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同类新闻
  • 联系人:高经理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18层1816号
  • 手机:15137162782
我们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