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全国保险公估转让
转让全国保险经纪带网销转让
转让全国保险经纪不带网销转让
转让全国保险代理带网销转让
转让区域保险代理转让
转让保险中介牌照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资信良好,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制度。 6拟任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7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点:1、组织机构健全: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它有自称、财产、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有自己的管理和人事制度,立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各种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国外保险代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2、技术人才集中: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将是中国未来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是市场规范发展的核心所在。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业务专长和技术优以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不仅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完备的服务,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使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相应提3、经营管理化、规范化程度高:保险代理公司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代表保务,因而要求保险代理公司拥有高度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水平;4、节省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即节省保险公司、培训、管理保险代理人的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发挥其有限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