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为何“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要交哪些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正确地计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所以,凡是取得“经营所得”的“所得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若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同时,我们再来看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这是税务机关以税收征管的视角,针对所有的纳税人和所有的税种执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我们来总结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这条规定:
若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如果纳税人没有设置账簿或者擅自销毁账簿的;
第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残缺不全,导致难以查账的;
第三、已发生纳税义务,却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所以,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是取决于纳税人的账册建制是否完善和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复式账,另一种是简易账。
符合以下表格所列示的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设置账簿。
个体工商户作为广大的纳税人之一,也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约束,在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时,若有“核定征收”的情形,税务机关便有权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