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新单位入职工作不满一年,但满足累计工作年限要求,有权享受年休假【基本案情】2020年5月,王某作为技术型專業人才被高薪引进某公司工作。2021年2月,该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以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予以辞退,王某于当日离职,诉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休假工资36363元等。【法院裁判】法院经审查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5天。王某从前一个单位离职,就进入某公司,是连续性的工作,王某工作已满二十年,自入职某公司处当年即可享受每年15天的年休假。某公司未有举证证明王某的年休假已休或王某自愿放弃休假,应向王某支付2020年度对应的剩余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典型意义】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由于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法律规定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对新入职员工符合上述规定,当年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需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当年度休假天数,支付其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