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