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转让流程及费用? 不需要费用的,流程为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让
扩展资料: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 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 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 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 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方可举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