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上一般情况下没有双抬头形式,只有进口报关单才有 ,进口双抬头只是为了增值税抵扣。
(1)双抬头的进口报关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1)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2)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也就是说,秉承“谁取得海关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的,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原则。
(2)双抬头的出口报关单
在实际申报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这两栏所填报的名称通常是一样的,也有不一样的时候,经营单位是一个公司,发货单位又是另一家公司。当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不一致时,就要提供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的《委托代理协议》,即发货单位委托经营单位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并以经营单位的名义进行报关,此种情况通常称为“双抬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是委托方,即发货单位,外贸企业是受托方,即经营单位,出口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填写受托方企业名称,发货单位填写委托方。外贸企业给予生产企业开具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抬头为生产企业即委托方。生产企业持电子数据及相关纸质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持委托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及电子数据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持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报关单等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3)不管单抬头或者是双抬头代理进口还是出口,外汇都是通过经营单位来付汇或者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