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而解散的香港公司,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5条的条件,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注册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公司的名称已根据第746、747或748条从公司登记册剔除,而该公司已根据该条解散;
2. 公司已根据第751条撤销注册及解散;
3. 处长人文合适而附加的热河其它条件;
4. 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债权人提出;
5. 申请须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
申请注册而解散的香港公司,符合载于新条例第765条的条件,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注册方式恢复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公司的名称已根据第746、747或748条从公司登记册剔除,而该公司已根据该条解散;
2. 公司已根据第751条撤销注册及解散;
3. 处长人文合适而附加的热河其它条件;
4. 申请须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债权人提出;
5. 申请须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